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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美国电影协会六电影公司齐把中国的P2P下载服务商迅雷告上法庭,要求迅雷赔偿七百万人民币,同时公开承认自己的盗版行为。此举引起了坊间不小的回应。互联网的自由精神此刻惹火了好莱坞,它们认为,只有对这种精神加以禁锢、扭曲,才能将互联网变成摇钱树。
大多博友是力挺迅雷的。他们认为,迅雷仅是一个下载工具,既不是上传者,也不是下载者,何罪之有?试问对于电影盗版引发的利润流失,能将一切归于技术吗?如果这样,GOOGLE、INTEL、USA的互联网管理中心、MicroSoft,似乎都是这条供应链上不可缺少的一环吧?难道美国一向的强权政治要让互联网时代也上演次网络版的“火烧圆明园”,只因迅雷很好很强大?美电影公司或许该重新审视在新互联网时代的赢利模式,不能扫地雷式的豪夺,只能与时俱进的智取。更多的网民呼声也是希望看到将责任归于提供盗版影音的网站。
从法律角度看,迅雷的服务性质到底是归入搜索还是P2P,才是此案的关键。
也有博友站在不同层面,认为迅雷未经网站运营者许可就抓取资源,应该把资源赚的钱分给网站运营者。
当然,我们也相信,随着网络发展的更加规范,同时各种发展渠道都有章可循的时候,网络的盗版和知识产权问题会更加正规,最终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。
(博友推荐:按发文顺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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